三、农民土地使用权需要制度保障
1.当前农民土地使用权性质尚不清晰。调查显示,68.3%的专家认为农民土地使用权应该是“物权”,24%的专家认为应该是用益物权,只有不到5%的专家认为应该是债权。但现实与理论相差甚远,只有14.1%的专家认为现实中农民土地使用权是“物权”,40%的专家认为是用益物权,还有32.9%的专家认为还只是债权。
表7:农民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界定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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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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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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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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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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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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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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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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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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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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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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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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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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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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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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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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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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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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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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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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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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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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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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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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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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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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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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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土地使用权诸多问题与土地制度设计缺陷相关。调查显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土地使用权的难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承包期内调整土地;二是政府侵占农民权益;三是政府违规征地;四是发包方以各种名义收回土地。以上四项的认同度都超过了50%。
表8: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难点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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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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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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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调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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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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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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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侵占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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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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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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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违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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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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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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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各种名义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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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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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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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不具备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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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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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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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没有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符合规定要求的“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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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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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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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与民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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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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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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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租倒包、以租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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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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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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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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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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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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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使用权诸多问题的出现不能不说与土地制度设计缺陷相关。52.7%的专家认为,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进行有限调整,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47.3%专家认为,该法提供了解决土地纠纷的仲裁机制,但并没有颁布任何管理这种机制的具体规定,导致解决土地纠纷的难度很大;43.6%的专家认为,该法对土地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是重要的缺陷;40.9%的专家认为,该法和我国有关土地登记注册原则之间存在明显冲突。
表9:《农村土地承包法》存在的缺陷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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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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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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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进行有限调整,客观上造成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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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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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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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提供了解决土地纠纷的仲裁机制,但并没有颁布任何管理这种机制的具体规定,导致解决土地纠纷的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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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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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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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抵押进行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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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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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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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和中国有关土地登记注册原则之间存在明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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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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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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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给农户,其权利属于所有的家庭成员,该法对这种共同拥有的权利是否应分割给单个的成员没有规定,事实造成了妇女难以平等分享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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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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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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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缺乏对土地证书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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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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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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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不准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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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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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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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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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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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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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界定产权主体来稳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民对稳定土地使用权与平均占有土地之间的矛盾,以及“人多地少”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两个突出矛盾。对于第一个矛盾,专家建议,一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土地调整的市场化;二是在界定产权主体的同时,严格界定“集体”成员的边界,限定享有“承包权利”的群体,以上两项认同度都超过了60%。对于第二个矛盾,68.2%的专家建议用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取代行政调整手段(有专家认为现在是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最好时机);55.5%的专家建议加快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化发展,扩大非农就业机会。
表10:解决“既需要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又需要平均占有土地”之间矛盾的途径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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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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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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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逐步实现土地调整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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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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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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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产权主体的同时,严格界定“集体”成员的边界,限定享有“承包权利”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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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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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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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权之前,对土地进行最后的调整,并且土地分配必须预测农户未来的土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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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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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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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内可开发的宜农土地资源作出开发和分配的长久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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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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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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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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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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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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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解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与解决“人多地少”矛盾的途径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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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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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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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手段取代行政调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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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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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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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化发展,扩大非农就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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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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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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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可配置的土地资源,解决合法新增人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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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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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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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机动地必须严格用于合法新增人口的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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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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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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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政策之前进行最后一次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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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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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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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多种因素(如人口变化),采取土地预测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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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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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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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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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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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阶段要强化和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67.3%的专家建议应强化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弱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专家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表12: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建议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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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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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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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弱化农民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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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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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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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强化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弱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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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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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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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都应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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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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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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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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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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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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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现有的法律作相应的修改。按照选择人数排序,前三项分别是取消1995年《担保法》中有关禁止把农民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的条款,允许农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出台配套措施,防范风险;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使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
表13:为落实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应作的修改的地方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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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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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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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1995年《担保法》中有关禁止把农民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的条款,允许农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并出台配套措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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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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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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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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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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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使其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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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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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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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土地登记的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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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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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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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有关解决土地纠纷仲裁的规定,并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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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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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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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变革,明确界定妇女对土地财产的分割权,有效保护妇女的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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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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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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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实际措施提高村民小组一级的能力,使其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解决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模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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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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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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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最强有力的措施,无一例外的完全禁止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所有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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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6.2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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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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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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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扩大农村土地使用权。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主要应由四项权利构成,即自主利用和经营权(如转包、转让、租赁等权利);当承包地依法被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排他占有权(如抵押、继承、担保等权利);剩余产品分配权,以上四项权利的认同度超过了50%。另外,还有48.2%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应包括优先承包权。
表14:农村土地使用权构成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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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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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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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利用和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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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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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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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72.3
|
排他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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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66.1
|
剩余产品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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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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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
优先承包权
|
54
|
48.2
|
其他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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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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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超过半数的专家认为,不应再规定具体的期限,而是应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21.8%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至少30年。只有7.3%和9.1%的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权期限应为50年或70年。还有专家认为,不应对土地使用权期限作死规定,应当是一种灵活的使用权,根据双方的意愿灵活处理,或根据各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及产业发展的实际,让集体和农民民主(如2/3的多数)决定。
表15: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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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数
|
百分比(%)
|
至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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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1.8
|
50年
|
8
|
7.3
|
70年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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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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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定期限,赋予农民永久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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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51.8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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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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