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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