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两个文件,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反映了监管层加强基金销售监管的决心。
该负责人表示:“在我国推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已有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对于扫除基金投资人盲目购买基金和基金销售机构‘误卖’基金的行为、降低因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将发挥长期稳定的作用。”
规范基金销售机构内控制度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现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规范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先前不为机构重视或存在真空的业务环节,比如,销售机构的决策程序、风险评估、授权控制、分支机构管理等,该意见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基金销售有望在这些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为重要的还有,该意见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如要求其分发《投资人权益须知》,保障销售资金的安全,设定客户服务标准,以及建立投诉处理体系。
为保证销售资金的安全,该意见要求,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当日的全部基金销售资金于同日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专户,实现日清日结。上述负责人称,由于分支机构网点众多,难以监控,我们要求各分支机构不沉淀销售资金,于每个交易日将资金划往总部统一的基金销售帐户,以便于监督银行和证监会基金部监控该帐户的资金安全。
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做法,该意见规定,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帐户时,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避免销售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但具体形式可由销售机构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另外,为解决基金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在持续服务方面权责不清的问题,该意见规定,持有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持续服务责任。
“适用性”关键在于风险匹配
《适用性意见》所聚焦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境外成熟市场已有多年的应用经验,在我国则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所谓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其核心内容是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问卷等形式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期望回报、投资经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等,然后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该意见对审慎调查,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审慎调查原则要求,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互相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方法至少要考虑投资方向、历史规模、过往业绩、有无违规行为历史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另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方面,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关键在于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匹配,而内部控制、信息管理平台和经过适当培训的销售人员均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风险匹配方法主要是在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将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推广和实施基金销售的适用性管理,非常及时,将有效引导销售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投资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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