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两个文件。至此,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已初步成形。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评价咨询业务管理规定”、“销售与运作费率指导意见”目前也已经全部起草完毕并将择期颁布。其中销售与运作费率指导意见将贯彻三个基本宗旨:一是不增加投资人负担;二是鼓励后端收费的模式;三是销售费率改革是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利益共享的机制。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性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制度标准提高了一大步,今后对于拟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将要求满足《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用性意见》的要求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
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的实质性步骤。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同时也将强化提示基金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加上今年3月监管层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一年内针对同一问题出台三份文件,反映出监管层加强基金销售监管的决心。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应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等文件。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
《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基金产品风险应当包括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
意见规定,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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