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能源节约
第五十四条 [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节约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制定并实施节能政策措施,培育节能市场,推动全社会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施节能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优化产业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优先发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产业,促进经济社会的节约发展。
第五十六条 [优化消费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能源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终端能源效率。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节俭、适度、科学用能,优先使用高效能源和节能产品。
第五十七条 [技术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
用能单位应当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五十八条 [管理节能]
国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能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组织机构和设置节能专业岗位,明确节能目标和各级机构的节能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点领域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依法进行能源 审计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和商业贸易领域的节能。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能示范引导作用。
第六十条 [政府节能保障措施]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标准,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用能及监督检查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及推广制度、高耗能产品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一条 [节能市场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培育节能咨询和服务体系,推行能源效率标识、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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