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能源价格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 [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九条 [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第九十条 [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第九十一条 [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
国家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十二条 [能源支出预算]
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第九十三条 [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
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用于下列事项:
(一)保护和改善能源矿区生态环境;
(二)农村和边远地区能源事业发展;
(三)能源科技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节能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五)替代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节能政府采购]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六条 [能源税收激励]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
第九十七条 [能源税收限制]
国家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
第九十八条 [能源资源税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保障国家作为能源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能源资源税费收入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第九十九条 [能源消费税]
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第一百条 [财税政策的适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税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能源发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能源项目实行相应的财税优惠或者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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