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
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激励企业能源科技投入的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逐步增加能源科技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能源领域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国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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