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筹划和指导国家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的基本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路、战略目标、战略布局、战略重点、战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根据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等制定。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国家能源战略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国家能源战略的评估。
国家能源战略的战略期为二十至三十年,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必要时可以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国家能源规划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阶段性行动方案。
国家能源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指标、阶段性任务、产业布局、重点项目、政策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国家能源规划包括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和国家能源专项规划。
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节约、能源替代、能源储备、能源科技、农村能源等专题规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各行业、各地区的发展需要。
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综合规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国家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能源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国家能源规划应当在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颁布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或者评估结果对国家能源规划适时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能源规划,对不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的能源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能源规划监督制度,对国家能源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国家能源规划相配套的地方能源规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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