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节约优先]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基本方针。
全社会应当厉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
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七条 [普遍服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
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协同保障的方针,积极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
国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能源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本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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