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4月1日起施行
◆严格监管频繁变动的基金经理
◆基金公司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需报备
◆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公司新业务申请相挂钩
◆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
动通讯工具应集中报关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全文详见B4版),同时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并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意见明确了基金经理将采用注册制度,而且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如果员工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要及时向公司报备,此外,意见还对频繁变动的基金经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
一是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意见规定,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
二是要求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上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资产。修订后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是对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意见规定,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四是将投资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与公司新业务申请相挂钩。根据意见规定,对于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
五是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意见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帐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六是对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作出规定。意见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头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是要求加强投资管理人员的通信管理。意见要求公司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报关,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八是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的管理。意见规定,公司应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树立长期的投资理念。同时,也是推动行业自律、规定钩子管理人员行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侯捷宁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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