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教育部在20日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表示对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相关负责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通知称,对违规招生的高校,将取消违规招收学生的入学资格,并由违规高校全额退还其所交费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其中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高校,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将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通知指出,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各省级招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关省级招办应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通知强调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擅自超规模、违规承诺录取学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通知还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舞弊行为的联合防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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