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2-17 10:36:5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发改委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城市,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三、试点示范

(一)试点示范的目的

城市面临的气候变化问题千差万别,有干旱缺水、海平面上升等长期性问题,有不同类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问题,也有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应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指导,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和推广有效的经验做法,逐步引导和推动相关工作。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是要根据不同城市的气候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针对城市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前瞻创新性探索,强化城市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二)试点示范的内容

按照地理位置和气候特征将全国划分东部、中部、西部三类适应地区,根据不同的城市气候风险、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如超大或特大城市、三角洲城市、沿海沿江临湖城市、旅游城市、荒漠化、石漠化地区城市、港口城市等,选择30个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试点城市应根据自身气候变化问题,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城市或城市的某一试点区域,选择城市气候脆弱性评估、城市规划、气候变化监测体系、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管理、地下工程、绿化防沙、公众健康、灾害治理模式、体制机制、投融资模式等领域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启动相关适应工程或项目。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工作应于2020年之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相关成果经考核验收后进行推广示范。

(三)试点示范的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部署和统筹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示范工作,制定并发布试点申报方案,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批拟开展试点城市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组织相关经验交流和培训,并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有关经验的推广示范。

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申报,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的初审,指导本地区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对本地区试点成果的评估验收。

气候适应型试点城市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发展改革、住建部门会同财政、规划、交通、能源、园林、水利(水务)、经信(工信)、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编制适应试点工作方案,并按国家批复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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