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税收入改革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近年来,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统管代收”模式,即“银行开票、银行代收、财政主管”;二是“职能分工”模式,基本操作程序是遵循财政、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各自分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三是“分散征收”模式,主要做法是:对一般性收费由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项目,在中心设立征收点,由征收点代收。四是“集中汇缴账户”“收入过渡户”模式。但相对于税收管理而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一直比较薄弱,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一直以来,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0532亿元,26年中增长了1095倍。有学者预测,目前中国非税收入规模在2万亿以上,占总财政收入的一半。非税收入项目繁多、管理混乱、给企业造成了沉重负担,也给贪污腐败以可乘之机。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要求,改革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对于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规范、透明、廉洁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非税收入改革是2007年财政改革的重点,财政部先后几次发布对中央各部委的非税收入项目排查通知,在财政部下发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也首次将非税收入全口径列入政府收入大类,并争取在有关《预算法》修订中增加政府非税收入这项内容。[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