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产权收入制度改革
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对公共产权保护不力,是整个经济改革中的最大问题。公共产权所带来的各种公共收入(占非税收入大部分)与公共权力带来的公共收入(主要为税收收入)其实应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认为公共产权收入是“芝麻”,不值得去捡起来,那就不只是会带来公共收入的流失,更重要的是会导致公共产权虚置和社会不公。
2007年,我国加大公共产权收入制度改革力度,以公共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向中央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推进非税收入改革、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强化公共产权的改革与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产权收入制度。
1向中央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1988年,“税利分流”改革在重庆市和厦门市率先试点,政府分别以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以不同实现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前者为税,后者为资产收益。在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得到调整和规范。国务院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缴的办法。事实上,这一过渡措施1993年一直延续至今,国企的利润在分税制改革后便不再上缴。
中央企业在政府支持下发展很快,2003年度,中央企业的利润约3000亿元,到了2004年,其运行快速增长、利润大幅提高,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54977亿元,比上年增长258%;2005年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73129亿元,同比增长198%,实现利润62765亿元,同比增长279%;2006年利润达7500余亿元,同比增长近20%;国资委预计2007年全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可达到8万亿元,实现利润约达7200亿元,上缴税金(含石油特别收益金)可达7000亿元,资产总额可达到122万亿元[ZW(http://news.eastday.com。[ZW)]。据世界银行估计,如果中国国有企业交纳48%的红利,就能使政府免除全国所有孩子当年的学费;如果国有企业50%的利润纳入财政预算,就能使政府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增加80%以上。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股东代表,应与其他股东代表一样享有同样的收益要求权和收益分配权。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中央企业上缴利润,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三年后再定。
中央企业利润分红是国有资本改革的开端,是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进一步确定,这对国有经济发展、公共财政体系建设乃至物权法的深入改革、实施,都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2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制度
2006年在石油价格大幅上涨,石油行业利润剧增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我国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其实质是权利金,是国外在资源税费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收入形式,是由矿产开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支付的一种经济租金,是矿产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一种体现。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按月计算、按季缴纳。2006年共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373亿元。今年前三季度特别收益金已经达到410亿元,预计全年征收600亿元以上,特别收益金将用于政府对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进行补贴,以消除成品油价上调对其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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