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得收入的依据不同,公共收入可分为公共权力收入和公共产权收入两大部分。公共权力收入是依据国家的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包括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罚款和捐赠收入;公共产权收入则是依据国家是公共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收益、政府性收费和特许权收入。合理的公共收入结构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无论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的税收,还是以公共产权为基础的产权收益,收与不收、收多收少、如何收取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平的实现。优化公共收入结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加强公共收入管理的过程和规范社会分配秩序的过程。显然,一个有序的政府分配格局对提升当前的社会公平性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完善公共支出制度,优化公共支出结构近年来备受关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相对应的公共收入制度的改革在经历了最初的“认识缺位”之后,2007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一、税制改革稳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迅猛,2007年是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又一年,预计全年的财政收入将突破5万亿元,与2006年相比增收了12万亿元,增收的财政收入相当于1999年全年的财政收入。这说明我国的公共收入结构经过多年的改革和调整,正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税收在公共收入中的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2007年,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将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推向高潮。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构建,对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调整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意味着在中国实行了十多年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谢幕,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方博弈之后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登上历史舞台。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五个统一”,“两个过渡”: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税法还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类过渡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改革试点
早在2004年7月1日,我国就在东北地区开始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试点企业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中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中部六省部分城市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确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范围内属于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目前中部地区26个城市8个行业所属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约33000户企业已经纳入政策范围,预计下半年抵扣欠税和退税的额度将达到72亿元。
3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统一车船税
针对我国一直适用内外有别的车船税,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船税以取代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税收性质、税目税额、减免税范围和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5修订耕地占用税
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中共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的背景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1号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6扩大物业税“空转”试点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开征物业税的多方探索开始展开。自2006年初开始,北京、深圳、南京、重庆等6个城市和地区对物业税征收进行试点,但试点仍处于“空转”阶段。2007年9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和天津4省市为第二批物业税“空转”试点地区,物业税的试点范围已从六处扩大到十处。
目前由于房价上涨过快,物业税被赋予“调控房地产市场,降低房价”等“重任”,是与物业税的性质不相符的。由于物业税具有稳定的税源,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这对健全地方税体系,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内在增长机制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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