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万能论”推动“盲目立规”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其淳化道德风尚之意、关切社会民生之情跃然纸上。但是,掩卷沉思后,我心中不免生发出些许忧虑来:扶老携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道德转化为白纸黑字的法律,究竟是对道德的提升还是对法律、规定的贬损呢?
“法律万能论”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长期的人治社会,“法律虚无”的论调曾经甚嚣尘上。人们呼唤和渴望法治社会的到来,对法律充满了期待和依赖,但是矫枉有可能过正。现如今“法律万能论”似乎已经异军突起,并呈蔓延之势,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层出不穷,各种红头文件满天飞,法律和各种准法律文本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人们又产生了应接不暇之感。如某市曾经出现关于居民邻里关系立法的建议、某市规定婚丧喜庆酒宴桌数的上限、某地规定不孝敬父母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法律事无巨细,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万能”热流未止,人们的冷思考接踵而来。法律是不是万能的?法律能不能取代道德规范?中国古语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清官再“清”,其权限是有范围的,法律再好,其社会作用也是有限度的。上述郑州市的草案甫一露面,媒体立刻就议论纷纷。乘客让座确实属于美德,但法律强制乘客让座似乎就让这种美德变了味、走了形,况且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更让人疑窦丛生:乘坐公交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是消费合同行为,自然还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公交乘务人员有没有权利拒绝其乘坐?让座者和被让座者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怎么来确定?在公交车上怎么来即时判断?很多人都没有让座,究竟是该罚谁?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公交部门有没有对乘客的处罚权?这些问题不解决,那么这种法律规定不仅仅会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构成对乘客权利的侵犯。究其病根,这种盲目的立法是“法律万能论”的产物,它没有理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它没有认识法律作用的限度。
法律和道德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两种不同方式,前者刚性,后者柔性;前者重他律,后者重自律;前者重外力制裁,后者重舆论压力。英国在1957年公布的《沃尔夫登委员会报告》就声称:法律必须给私人道德与不道德留下一定的余地,因为它们与法律无涉。在中国古代,辱骂长辈就可判重刑,上述关于不孝敬父母就不能提拔重用的规定虽然减轻了处罚,但是其本质仍然与古代相通。子女孝敬与否具有内部相对性,基本上在于其父母的主观感受,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按此处罚规则,为子女前程计,父母不可能主动举报不孝不敬之举。从客观效果来看,这种法律必将沦为空文。邻里关系更是如此,“老死不相往来”固然不值得提倡,但这从法律上看应当属于人们自由行为或不行为的范围。如果每个人的日常饮食起居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那么人们在举手投足之前都必须要仔细斟酌一下哪些法律约束自己的一颦一笑,真可谓动辄得咎,四面楚歌了。
“盲目立规”背后的利益关系
当然,法律对道德的越俎代庖只是“盲目立规”现象的冰山之一角。有些立规不过是部门利益的改头换面,而有些立规公然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例如某县规定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人不予办理结婚证。还有些立规甚至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例如某省曾规定报考公务员必须乳房对称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盲目立规”初看起来都是一种“法治理想主义”,但其实质和内在动机林林总总:要么就是政治作秀,搞政府形象工程;要么就是受少数者利益驱动,以法治之名掩盖部门、行业利益之真实诉求;要么是什么动机也没有,纯粹就是对法治和社会民生的无知和漠视。这些粗劣的盲目立规不仅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其执行和遵守更是缺乏物质条件和民众基础,长此以往,法将不法,最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盲目立法立规源自于部分立法立规者对法律规定的过分“依赖”,法律介入纯粹的道德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表面上看起来是提高了法律的道德含金量,其实质是用法律的“话语霸权”藐视了公民的道德素质水平。从上述郑州市草案进行反面推论,每个乘客的让座不就是为了少掏那50元冤枉钱吗?同样的,某市规定不准为男领导配备女秘书,按照法律的评价和预测作用看,其潜台词就是男领导必然或极有可能对女秘书不道德。说得严重一点,这种“法律”有些“莫须有”的味道了。
由是观之,“盲目立规”危害甚大,确实到了需要降降温的时候了。法律是理性的载体,法律是平等者之间的对话,立法立规自然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立法立规者们在起草和制定法律规则时,请克制住立法立规冒进的冲动和放下话语霸权的架子,脑中多一分理性思考,心中多一分民生冷暖,手中多一分道德宽容。 (黄涧秋 作者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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