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长三角快报】新民网9月22日从浙江省政府获悉,为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浙江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消息,浙江省财政厅和物价局发布的规定称,凡浙江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浙江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监测收费等27项收费。
规定指出,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人员,不享受该优惠政策。(新民网 实习生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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