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足于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依法治理
8.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和形式,完善粮食依法行政标准,推进粮食依法行政。
9.落实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法制机构要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0.完善粮食行政许可服务与管理。严格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认定,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健全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动态通报制度。
11.改进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收储、粮食竞价销售及出库等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专项检查力度,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粮食行政执法职能。
12.依法加强粮食质量服务与监管。做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与粮食质量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粮油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粮油标准的学习宣传,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13.大力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单位的模范带动作用,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4.认真做好粮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备案工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粮食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依法将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立足于全面落实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
15.做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参照《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16.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和互查工作,对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17.认真总结、积极推广“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报送“五五”普法自查情况和总结材料,按要求做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四、立足于推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粮食法制研究
18.加强粮食行业“六五”普法规划研究。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六五”普法规划研究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借鉴“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行业法制宣传的特点,积极开展粮食行业“六五”普法规划研究。
19.加强粮食法制研究。立足于粮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涉及粮食工作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理论研究,重点对推进粮食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及时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且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更高层次的制度规则加以推广运用。
五、立足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能力
20.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学习宣传。重点开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学习宣传,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行政复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21.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
22.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主动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确定不属于粮食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要耐心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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