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拓”想要组建西澳铁矿石合资企业的愿望能否达成,可能还要面临来自监管部门的层层考验。《经济参考报》记者最新获悉,中方已经启动对上述合并业务的反垄断调查,这意味着,除了要应对包括澳大利亚、欧盟的反垄断调查,“两拓”目前还需要积极配合中国商务部的相关工作。
一位接近必和必拓的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透露,必和必拓已经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和中国商务部等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从去年开始,已经进行过多次沟通,当时商务部相关部门提出了很多非常专业的问题,而必和必拓对中国监管机构的审查流程也有了清楚的了解。”该人士表示。
从国际惯例看,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有域外效力规定,跨国并购如果对相关利益方的市场竞争产生严重影响时,有关利益方国家政府通常都会进行审查。鉴于必和必拓公司和力拓公司建立新的合资铁矿石公司的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法向中国商务部申报,并由商务部依法对符合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记者翻阅过往资料发现,为了顺利完成这次合并,必和必拓和力拓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在处理竞争事宜方面,“两拓”签署的协议规定,该生产合资企业仅为生产型合资企业,营销完全独立,地域有限性,管理层独立,信息流严格控制,增产路径明确、包括风险独担等。
据了解,2010年4月7日,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 C C C )再度推迟对“两拓”就西澳铁矿石生产业务组建合资企业协议做出裁决,同时欧盟至今对该协议的审查也还未有正式结果。
那么,中国监管机构对“两拓”协议的审查会怎样?一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审查重点将会围绕“经营者集中”和“垄断协议”等方面展开。通过前期调查和取证,如果认定可能具有经营者集中,将由商务部主导,做更加细致的调查。按照规定,审查时间应该分为一期30天、二期90天,如果时间需要延长,还有为期60天的特别审查期。
“即使可以规避‘经营者集中’,‘两拓’组建生产合资企业也可能存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地位’,我国也可就此对其进行调查甚至裁决。”上述人士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要调查“垄断协议”,除商务部外,发改委和工商部门也将同时参与并负责进行审核,这时间长短要从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
上述人士坦言,可以看到,“两拓”组建合资公司协议一旦实施,势必给许多地区及国家相关市场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必和必拓和力拓作为世界第二和第三大铁矿石生产供应商,他们的合并将会使国际海运铁矿石主要供应商由三家变两家,不仅将大幅提高海运市场垄断性,同时将进一步影响铁矿石的产量和价格。此外,合资公司的预计产量与世界第一铁矿供应商巴西淡水河谷3 .4亿吨的产量相差无几,必然进一步加大了铁矿石生产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实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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