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
财政部副部长、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成员王军指出,根据医改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安排。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2009年中央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104亿元日前已经下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按不同比例予以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说,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对于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有效控制疾病流行、提高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异、改善居民健康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都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会议强调,各地要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此外还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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