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新社深圳五月八日电(记者刘育英)深圳证券交易所八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将实行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并设立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
对于外界所猜测的上市公司是直接退市还是像主板一样必须退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规则明确,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可直接退市。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表示,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板块,应以全新的理念,建立起一套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规则,避免主板市场发生的种种问题。
在退市规则问题上,左晓蕾认为,创业板通过实行“一退到底”的直接退市制度,真正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有很大作用,有助于推动创业板公司从上市起就注重公司质量。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摘牌使其不能再交易,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使上市公司注重自身的健康发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也认为,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是与创业板公司的特点相适应的。创业板公司比中小板公司风险更高,通过实行退市制度,可以让投资者认识到不同板块的风险不同,避免盲目投资。
对于创业板公司的退市标准,上市规则较主板增加三种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二是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时,三是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时。上述情形如在限期内没有消除,将启动退市程序。
张炯认为,退市标准较主板增加三种情形,增加了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应该退市的维度,使监管标准更加立体,有助于防范创业板本身存在的高风险。
创业板对三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启动快速退市程序,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张炯认为,缩短退市时间有助于减少概念炒作,以及股价大幅波动带给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对于是次公布的创业板退市规则,业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张炯认为,公司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积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达到,门槛较低,难以发挥监管作用,还值得商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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