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9年4月8日至4月10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09年4月10日前(含4月10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一次缴入四川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四川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四川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51000002
附 言:XX公司2009年四川省政府债券
(一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四川省财政厅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规定执行。
附件: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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