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8日讯 记者 宋焱 报道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通知,就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监管等方面的有关政策予以明确。
通知称,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发布通知,旨在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知明确,上述四类机构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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