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显示,为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举措受到海内外的密切关注。
联系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和服务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各界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新动向充满期待。
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和农村金融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多种原因,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启动迟、进展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具体行动。”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监管部门将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刘明康说,这是深化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创新之举,标志着中国银行(4.95,0.01,0.20%)业特别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低门槛、严监管;先试点、后推开
村镇银行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表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低门槛、严监管,是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低门槛”就是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面;“严监管”就是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
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监管部门合理确定了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
为落实“严监管”的持续审慎监管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与8%之间,降至4%、降至2%等四种情形,适时采取递进式严格监管措施,以确保及时分类处置有问题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改革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
臧景范强调,政策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高的注册资本。
三农将直接受益
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就很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必将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臧景范说,在农村地区增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覆盖面,是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国家从两个方面提出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只能提供存、贷、汇“老三样”服务,农村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结算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监会在强调“增机构、广覆盖”的同时,特别注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业务创新。
根据国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银监会充分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深入合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业务合作,积极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大力支持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和发行银行卡,以便为广大的居民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监会还鼓励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不得吸收存款)的子公司。同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随着农村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农村、农业和农民必将从中受益。”刘明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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