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机制仍需完善
如何确保进入低保的是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洪大用认为做到这一点,可以综合运用以下办法:一是制定适宜的保障标准,不让保障标准弱化自立动机,不让保障标准对一般人群形成吸引力,应努力使保障标准只针对那些确实有需要的人;二是完善具体的制度设计,使用专业的工作人员,加强低保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压缩各种骗保行为得逞的空间;三是附加必要、合理的约束条件,增加投机者的投机成本;四是加大对各种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五是在全社会倡导自主自立,反对投机依赖。
但是,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核实家庭收入又要比在城市复杂得多,事实上根本无法做到“准确”二字。农民的家庭收入和消费不像城市居民大多为现金收入,而是实物居多,一项一项计算起来的确很复杂。何况还有各种不可测的变量。所以唐钧通过对基层实践的调查后认为,民主评议在确定低保对象时起的作用更大,特别是在农村。民主评议,民间俚语称“拔大个”、“掉底”。让大家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里乡亲中,找出那些生活最困难的家庭,这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民主评议方法的核心标准其实只有一条:“让你得了,大家都没有意见。”反过来,想申请低保待遇的村民,可以自己与村里最困难的家庭比条件,一比之下,如果感到还有差距,一般都会自动放弃。因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充分利用了农村“熟人社会”和村民“地方性知识”的优势,通常其结果也更为准确和有效。民主评议的方法是有其理论根据的。从理论上说,贫困,不仅是一种客观上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种主观上的社会共识。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认为某种生活方式是“贫困”,那就是贫困。所以,以社会共识来筛选低保对象,在农村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和可操作的好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制定保障标准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有的地方在制定保障标准时,更多地考虑了科学程序,考虑到实际生活需要;有的地区则在制定保障标准时,以收定支,更多的是出于主观判断,并考虑到政府的财政状况。另外,虽然一些地区推行了“分类施保”,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需求的家庭成员设定不同的保障标准,但这种做法并未普及,从而导致一些地区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低效率。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的低保标准有高有低,大体上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致。有些地区的低保标准确实偏低,难以满足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今后应逐步规范化,采用更为科学、更为简便的程序来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由于生活成本的动态变化,低保标准自然也应动态调整。两个指标是调整低保标准时的重要参照指标:一是居民平均收入的变化;二是物价上涨指数。当然,针对特定家庭而言,也可以根据家庭类型与需求的变化,在其保障期内适当调整保障标准。
因此,动态管理对低保来说非常重要,但怎样促使人员进入、退出机制更加科学、完善?
洪大用说:“除非特定人群有着长期需要(比如说没有劳动能力者),相当多的人对于保障的需要应该是有期限的。低保制度决不是”长期供养“制度。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定期走访和动态监管,并通过必要的、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谋求自立。对于一些特定的情况,还有必要研究制定适当的保障年限。”(文/赵鸿文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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