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法制办27日公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及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比较分析;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对规划实施的意见与改进措施。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问卷、现场走访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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