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加速器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 加速器由专业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采取只租不售的运营模式,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建立加速器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之间的对接机制,形成优质企业快速入驻通道,保证企业质量。
第十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实现产业聚集。进入加速器的企业为在海淀区注册的创新企业,企业主营技术领域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
(二)大学科技园转移的企业,须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主导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
(三)年销售额大于2000万元,租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加速器应建立公共平台服务机制,整合园区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对发展较快的企业,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加速器,鼓励加速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对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同一笔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最多贴息两年。
第十四条 鼓励加速器吸引企业入驻,降低企业成本。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两年。
第十五条 鼓励加速器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给予加速器不超过其自身年度平台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加速器按本办法及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支持意见,确定支持方案,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加速器每年底总结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加速器年度报告报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园管委会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与约定的资金使用用途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项目申报咨询收费服务
报价:不含异地差旅费用
【项目申报代理服务】:如当次项目申报未成功,下次申报免前期申报费用。
项目服务时间范围:4个工作日起
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B座6层
邮编:100089
电话:010-88828427 ;010-88828323 ; 010-88828302
传真:010-88828310
网址:www.chinagate.cn
E-MAIL:chinese@chinagate.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