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针对科技企业加速器,这是一种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会同区科委对加速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加速器予以认定。
2、支持方式与额度
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加速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给予最高50%的贷款贴息,同一笔基本建设投资贷款最多贴息两年。
(2)加速器吸引企业入驻。按照实际出租面积给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两年。
(3)加速器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提升服务水平。给予加速器不超过其自身年度平台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4)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
3、申报条件
加速器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海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一年以上;
(2)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淀区,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80%以上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自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创新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5)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至少有10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快速成长企业入驻,具有一定的加速经验;
(7)、加速器所处园区或就近有新的更大的可扩展空间,便于加速器内发展较快的企业就近获取发展空间;
(8)、加速器申报机构需与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建立对接关系;
(9)、获得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试点单位”的可直接认定为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
(二)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暂行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行规发〔2009)14号 2009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要求,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鼓励社会资源创办科技企业加速器,以场地、服务等要素资源吸引企业,培育企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聚集,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一种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加速器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海淀区产业服务体系,是区域经济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集约发展、创新服务”的理念,统筹发展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加速器,为区域内高成长性企业提供空间、科技、服务和政策支撑,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加速器的认定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对加速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加速器予以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海淀区,且加速器场地位于海淀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四)自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创新企业租赁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加速器的认定程序:
(一)加速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加速器,可向海淀园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等单位组织评审,对加速器的运行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入驻企业对加速器在服务、管理、收费等多方面的满意度,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加速器,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核准认定并颁发海淀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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