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措施
第五条 对企业的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活动给予支持,培育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技术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项目。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研发、中试及产业化提供不超过50%的研发费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对产业技术联盟给予支持,包括:
(一)鼓励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重点领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形成产业技术联盟,重点开展技术研究和交流合作。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技术联盟,在其初创阶段给予资助,最高支持20万元。对其开展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最高支持20万元。
(二)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组织企业实施前沿技术的研发,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对引进的国际领先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最高资助200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研发中心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于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国家专项经费资助额最高50%的经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重点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最高3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支持通过贷款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按照实付利息最高50%进行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的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推荐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第九条 对企业标准化相关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订工作。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订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根据企业采标水平、贯标情况以及采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容量和产品复杂程度、重要性,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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