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支持。海淀区发改委是协调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促进企业上市服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
2、支持方式与额度
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支持。
3、企业申报条件
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经营情况良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我区的企业。
并适用于2009年4月1日以后挂牌上市(不含转板)的企业。
4、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1)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发的挂牌通知书、备案登记受理函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已经进入辅导期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单位依照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要求,与有关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或其他与上市辅导有关的协议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2)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前款第3、4、5项材料的更具体要求,由海淀区发改委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板块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布。准备在境外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另行解释。
1)区发改委接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由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海淀园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3)经过审核通过的重点拟上市企业,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
4)通过区政府审批的企业,由区发改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汇总拨款情况并附有关政府审批文件送区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拨款。
5)通过区政府审批的企业,在区政府和区发改委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二)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行规发〔2009)8号 2009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 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海行规发〔2009)8号),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条 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承担我区企业挂牌上市的推进工作。
第三条 协调小组的构成为: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国资委、农林委、金融办、社会办、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分局、统计局、海淀园管委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第四条 区发改委是协调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促进企业上市服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发布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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