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1、资金基本情况
本专项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为吸引重点项目入区发展和扩大投资。
海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海淀园综合办等部门,对项目(企业)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获得支持的企业与区政府签订支持协议,区财政局根据协议将支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2、支持方式与额度
对于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以及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可申请如下资金支持:
(1) 自在海淀区形成税收年度起,将其前三年区级财政贡献的50%作为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本地化发展。
(2) 在海淀区购置已建成或在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海淀区租赁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以申请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10%,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3、支持领域
(1)总部型企业。
(2)下列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1)集成电路产业、计算机产业、通信产业、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2)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3)节能环保产业;
4)生物医药产业;
5)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播电视电影、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出版等文化创意产业。
(3)对于海淀区经济、社会贡献特别突出的新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
(4)在海淀区设立的用于项目研发或产业化独立法人机构,短期内虽不能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但对带动海淀区相关产业具有重大意义的。
4、企业申报条件
(1)产业领域和经济指标符合《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企业在提出申报时,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应在海淀区;
(3)企业首次在海淀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时间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5、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1)申报单位在海淀区投资促进局备案;
(2)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3)根据要求从指定地址(或指定网站)提交申请材料;
(4)海淀区投资促进局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通知申报单位,要求其补充申报材料;
(5)海淀区投资促进局对项目进行审批,企业不符合重点项目认定条件的,受理单位驳回企业申请;企业符合重点项目认定条件的,受理企业申请;
(6)海淀区投资促进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在网上公示重点项目名单;并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办法》及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
(7)网上公布重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审批结果。
(二)海淀区重点项目引进扶持办法
(海淀区政府 海行规发〔2009)7号 2009年4月1日颁布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吸引重点项目入区发展和扩大投资,现结合海淀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的高效益、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重点项目落户海淀区。
(一)重点引进扶持智力密集型高端服务业、技术密集型高端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包括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在内的总部型项目。
(二)鼓励符合海淀区科学发展所需要的金融服务业、中介服务业重点企业及专业化要素市场落户海淀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 重点项目认定
第四条 重点项目包括下类企业和投资项目: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规划,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产业项目、纳入重点扶持的企业和投资项目;
(二)具备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功能、占用资源少,对区域产业或经济发展产生带动效应的总部型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的龙头、骨干企业;
(四)重点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
(五)国家级、北京市级配套专业化要素市场;
(六)其他由区政府确定的企业。
第五条 重点项目(企业)的认定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具体认定条件及要求提交的材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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