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对职工的工资和劳动报酬有三种统计方法:一是直接使用统计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数据,二是直接使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数据,三是直接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银行工资性支出数据,依据以上方法计算出来的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数据及其占GDP的比重都存在缺陷,无法反映真实情况。
按照新的计算方法,2007年我国城乡职工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约为35.1%,已经低于适度水平,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其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争取在今后一段时期逐步将我国职工劳动报酬占GDP比重提高到40%以上水平,以有力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工资和劳动报酬是劳动要素所得的不同形态。对职工工资或劳动报酬总额占GDP比重进行统计分析,可以观察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新创造财富的分配中劳动要素所得份额的大小,进而了解其收入分配的总体格局。因我国目前对职工(这里指城乡全部工薪劳动者,而不只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统计存在缺陷,无法反映真实情况,本文试图采用新方法,对我国城乡全部职工的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进行重新估算,并与一些国家的同口径数据进行比较。
一、原有方法不能准确反映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
此前,社会上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计算方法及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直接使用统计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数据,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计算结果显示,该比重从1979年的16%,1990年的15.9%,逐步下降到2007年的11.3%。
二是直接使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数据,计算我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计算结果显示,该比重从1994年的14.2%逐步下降到2007年的11.8%。
三是直接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银行工资性支出数据,计算银行工资性支出占GDP比重。计算结果显示,该比重从1979年的18%,1990年的22.5%,在起伏波动中逐步回落到2007年的17.2%。
实际上,由于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上述三个数据都不能准确反映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和劳动报酬总额的真实情况,所以以上三种计算结果也不可能准确反映我国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
第一种方法使用的工资总额只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仅仅是城乡全部职工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职工及其得到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包括进来。未包括进来的职工包括:乡镇集体企业职工、城乡私营企业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雇工和进入城镇工作的农民工。他们的工资水平虽然较低,但由于人数众多,工资总额的规模仍然很大。以2007年为例,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只有1.1427亿,但实际上把全部城乡职工加在一起,约为4.1亿。只计算1亿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不计算其余近3亿的其他类型职工的工资总额,其结果不可能反映真实状况。
第二种方法使用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只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数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显然,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也没有把我国城乡挣取劳动报酬的大部分职工包括进来。
第三种方法使用的银行工资性支出,是指在银行开户单位的所有工资、奖金支出及对个人其它支出。其中既包括银行开户单位的工资支出,也包括工资以外其他一部分劳动报酬支出(如职工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劳务费用等);既包括了工资和部分劳动报酬支出,也包括了工资和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支出(如劳动保护费支出、部队存款支出、拆迁补偿、犯人的生活费及收容遣散费等支出)。因此,直接将其作为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数据已是勉强之举,更何况现实中仍有大量的工资和劳动报酬支出并没有以工资支出名义从银行中提取并用于支付。
二、我国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究竟如何
(一)对2007年职工工资占GDP比重的估算
按照新的计算方法,笔者在城乡职工总数计算中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员、城镇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乡镇企业各类职工(其中包括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员工)都统计进来后发现,2007年的城乡职工总数大约为4.16亿,比现行进入工资统计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总数多3亿左右。如果根据城乡职工人数加权平均计算,2007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不是24932元,而是15800元左右。那么,2007年城乡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约为65852亿元,比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8244亿元的工资总额高出133%。据此,2007年城乡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约为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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