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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25例(种子/农药/植物检疫等)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7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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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植物检疫知识

  71、植物检疫的由来和概念?

  答:“检疫”一词来源于拉语“Quarntine”,原意是四十天的意思,最初用在对人的带病防疫上,早在14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城曾规定:凡外来入境人员必须在入境港口等地隔离四十天,经观察证明末带有当时流行的危险性传染病(如肺鼠疫、霍乱、虐疾)等后才允许登陆入境。用于植物检疫比较晚,我国从1927年开始搞植物检疫,1930年开始立法,1951年基本走上正规,随着人类对植物病虫草害认识的提高和植物保护科学事业的发展,检疫的概念日趋全面完善。

  植物检疫的概念是指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和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以及国际间签定的双边协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应用科学的方法对生产、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含其包装物、运输工具及库房等)进行检疫检验与监督处理,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对内、对外贸易信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植物检疫就是以法律为后盾的阻止危险性有害物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扩展传播的综合措施。

  72、为什么必须开展植物检疫?

  答:在自然界中,植物病、虫、草害的分布有一定的地区性,但它们中的许多种类,包括某些危险性病、虫、杂草可以随人为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而传播蔓延,这些病、虫、杂草传入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为害,甚至往往因新地区的气候条件适应而迅速蔓延,造成严重为害,给人类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新的病、虫、杂草一旦传入,常常难于根治而留下无穷后患。

  古今中外,随种、苗调运传带危险性病、虫、草害而导致农业灾害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就是由于从美洲调入马铃薯,使马铃薯晚疫病大流行而造成了毁灭性灾害,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岛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164万人。又如:原发生于埃及的蚕豆象,因人为调种而先后传入英国、美国、日本,1937年日军侵华期间,随军马饲料传入我国,给我国蚕豆生产造成严重为害;还有美国的甘薯黑斑病,传入日本后也于1937年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25个省(市、区)。柑桔黄龙病30年代仅在广东的汕头地区零星发生,随桔苗的调运,至今已扩散到我国10个柑桔生产省(市、区),给我国柑桔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水稻白叶枯病原在我省末出现,1967年仅在彭县利安乡几块田中发生,现已传遍全省15个市、地、洲,70余县,面积达108万多亩,每年损失稻谷500多万公斤。原已控制压缩的小麦腥黑穗病又严重回升,我县龙洞乡1971年因此病为害,损失产量10万公斤,占小麦总产量的36%。柑桔溃疡病继1965年先后在江津、泸县、富顺发现以来,现已扩散到近10个新老柑桔产区。

  仅从上述例子说明,引入优质种苗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但加强植物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也同样重要,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就是从根本上杜绝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入为害,或一日传入,也要把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让它蔓延扩展,以保证农业稳定高产安全发展,因此,开展植物检疫是防治农作物病、虫、杂草最经济、最有效、最积极的办法。

  73、我国现有哪些植物检疫机构?其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答: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而检疫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又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制规定来划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和我国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运边境,江河口岸以及有关省府设立的动植物检疫局、所(分所、支所)或站,负责对外植物检疫任务,隶属于农业部。(2)林业部林政保护司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县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3)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厅,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工作。(4)省、市(洲)、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当地农业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的基层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范围是:

  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②、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③、开展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④、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繁育和农产品生产交易场所执行检疫任务,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⑤、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生产基地;⑥、地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行使处罚的复议申请。

  74、植物检疫机构工作的性质与特点有哪些?

  答:人类同自然界植物病虫草害的斗争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防治本地区已经发生为害的病虫草害,以挽回农作物产量损失,即植物保护中的病虫草害防治工作;二是防止外来病虫草害的传入,以避免因新病虫杂草传入为害农业生产,即植物检疫工作;两者是相辅相成。

  由于外来病虫杂草主要依靠人类从事的社会活动而传播,因而决定了病虫草害防治工作与植物检疫工作在性质和特点上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①、植物检疫以预防性为主:病虫防治是针对已经发生为害的病虫草害而进行的挽回损失的措施,而植物检疫是为防止新的危险性的病虫草害传播为害和对已局部发生的危险性病虫草害进行严格封锁和消灭的预防性措施。②、植物检疫工作具有长远性。③检

  ③、检疫具有全局性、国际性和管理的综合性:由于危险性的病虫草害主要通过人们的社会活动、凭借现代化的交通工具而超过了自身能力远距离传播蔓延,从而使植物检疫工作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领域,不仅需要自然科学方法把植物检疫性病虫草作微观的研究,而且更需要用社会科学方法对整个地区、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的植物检疫工作宏观的研究,打破了地区界限的国家界限。④、植物检疫具有法制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植物检疫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它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一定区域内所有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防止该区域内尚末发生或发生不广,能人为传播蔓延并造成现实生产损失的病虫杂草的传入,具有国家强制性。管理相对人不履行防止病虫草害传播蔓延的义务,必然招致法律制裁,而病虫防治不具备这个特点。这是植检与病虫防治的最大和最根本的区别。

  75、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列为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仅局部发生,分布不广,国内、省内末发生过的;②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③自然远距离传播力弱,只能靠人为力量随种子苗木及其包装运输物而传播蔓延。三者缺一均不能定为检疫对象。

  76、哪些植物产品及货物必须实施检疫?

  答:一般说来,检疫范围必须根据特定时期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有关寄主植物及其产品调运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而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货物必须实施检疫:①凡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③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应施检疫。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茎、块根、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末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具体实施检疫的名单附后。

  77、什么是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如何划定?是否检疫对象发生的地方都划为疫区。

  答: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检疫对象发生的基地称为疫区。为防止检疫对象的扩散蔓延,保护广大地区的生产安全,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严防检疫对象的传出。

  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公布的,禁止检疫性病虫草害传入的地区称为保护区。对保护区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严防检疫对象的传入。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只能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再由农业部(或林业部)对外公布;涉及两省(区、市)以上的,由有关省(市、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农业(林业)部批准后划定。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有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来划定,不是所有发生检疫对象的地方都划为疫区。有检疫对象发生,而没有正式划定为疫区的地方,不能称为疫区,只能称为检疫对象发生区或病区。

  78、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怎么处理?

  答:疫区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除了用行政手段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措施外,必要时可在交通要道设置检疫哨卡,严格禁止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只允许在疫区内种植检疫机构批准,运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审批。

  79、植物检疫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法规检验工作,因此,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我国签定的《植物检疫协定》的规定,严格执行检疫程序。植物检疫的基本程序是:①植物检疫注册登记、办理《植物检疫登记工作》;②报验:即货主或代理货主在货物运抵前(或启运前),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并填写“报验单”;③检疫机关扦样;④检验分析;⑤检疫机关作出处理意见或签证放行。

  80、为什么要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答: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职权管理范围的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登记证》。”实施检疫注册登记是一种规范植物检疫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是使植物检疫工作走上正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81、植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凭证是什么?由谁执行?执行者有哪些权利?

  答:植物检疫证书是植物检疫工作最直接的手段和凭证,是证明应检货物在交换和流通领域中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的唯一合法的公文,凡伪造检疫证书者按刑法规定可处以3—10年有期徒刑。植物检疫证书只能由国家专职植物检疫员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检疫程序检疫合格后签发并对其签证负法律责任。

  国家专职植检员具有以下权利:①有权进行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和市场等基所进行植物检疫检查;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③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④依法处理违法案件。

  82、什么叫调运检疫?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就是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运过程中进行的检疫、检查。由于一些危险性病、虫、杂草可以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而传播到一个新区,通过调运过程中的检疫、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这些危险性病、虫、杂草,采取相应的阻止措施,防止其传播蔓延,保护新区不受侵染。

  83、怎样办理调运检疫手续?

  答:省(区、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检疫手续:(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省(区、市)提出检疫要求;(2)调出单位根据调入省(区、市)的要求向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填写《植物检疫申报单》,并按章交纳检疫费;(3)根据检疫结果,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通知单。

  省内地市之间、县与县(市)之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和个人也应照此精神,根据当地规定,履行调运检疫手续。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检站及其委托的地(市)、县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检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84、植物检疫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答: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1)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检疫证书;(2)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抽样、检验、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才能签发检疫证书;(3)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的,经严格消毒处理合格后,方可签发检疫证书,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85、检疫不合格的应检货物应如何处理?

  答:检疫不合格的应检货物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包括:(1)退货;(2)改变用途;(3)销毁。

  86、邮电、民航、公路、铁路、公检法等部门在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规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国家检疫法规定,各级邮政、民航、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收寄、承运植物产品时,一律凭有效期限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物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邮寄或托运。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邮局等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在收寄、承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如发现寄运种类、数量与检疫证书不符,伪造或涂改证书,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收寄、承运部门有权扣留寄运物,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87、什么是产地检疫?为什么要开展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就是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检查。产地检疫的目的就是把准备交换和调运的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产品的检疫检查工作在植物生长期间,在这些货物调运之前,调运时只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就可以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可以缩短检验时间,提高检验的准确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商品的流通和交换。

  首先,可以避免调运时发现产品不符合检疫要求而采取处理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避免因处理造成的压车、压场、压仓、压站,增加流通时间,甚至延误农时;其次,货主事先申报产地检疫,可以在植检部门指导下,采取预防措施,在生产环节消除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生产出合格种苗和产品;第三、大多数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都能在其寄主生长季节造成明显的危害症状,容易发现和识别,比调运时抽样检查更加快速准确,简便易行。

  88、怎样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符合什么条件植检机关才能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答:按计划确定生产地并征得当地植检部门同意后,于播种前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填写申报表。经产地检疫不带政府或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规程规定的应检病虫草也在规程限量标准之内,即可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89、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还须做什么工作?

  答:为了提高产品的合格率,防止检疫对象和危险病虫杂草传播蔓延,生产者或经营者必须做到如下工作:(1)按照法规规定作好生产地的选择和种苗、繁殖材料的消毒处理工作。(2)派员协助植检人员开展田间检验,并现场确认检疫结果,听取处理意见。(3)若发现疫情,听从植检人员意见做好防疫工作。(4)听从植检人员最终结论意见,对不能作种苗、繁殖材料或不宜调出的农产品就地改变用途或作处理。

  90、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有何区别?

  答:产也检疫合格证是该批货物在原产地(主要是生长期间)经产地检疫检查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的凭证,可以作为该批货物交换或调运时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植物检疫证书是交换或调运的货物经过检疫检验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的凭证。应检货物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末经产地检疫的也可现场抽样检验,合格者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总之,植物检疫证书是应检货物在交换和流通领域中证明其符合国家检疫规定的唯一合法的公文。《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及省(市、区)实施办法都明文规定承运、邮寄应检货物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91、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作用有哪些?

  答: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作用有;(1)证明植物及植物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检疫过程情况及检疫结果:为调检工作提供方便,缩短调检时间,方便货物快速通关。(2)作用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疫证明编号签发依据之一。

  92、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使用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应注意以下问题:(1)证书格式必须是农业部统一规定的或有关作物种苗产地检疫规程中规定的。(2)一张产地检疫合格证只证明该批货物已实施产地检疫,符合检疫要求,所以不得转让他人,该批货物中不得夹带未检货物,更不得以未检货物甚至已检证明不合格的货物取代该批已检合格货物,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3)超过有效期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失效,需交换或调运货物时按调运检疫程序抽样检验合格后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在流通领域里合法公证的功能,不能作为办理调运手续的凭证。

  93、不能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产品应如何处理?怎样使产品符合产地检疫要求?

  答:种苗或应施检疫的植物及产品经产地检疫不符合国家检疫要求不能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一般不能作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用,特殊情况经消毒处理后在病区使用,不能作种用的种苗及不合格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应就地加工、就地消耗或就地销毁,不准外运。

  合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时才出来的,所以,要使自己的产品符合产地检疫要求就必须重视生产过程中关键环节的防病技术。有些作物如柑桔、苹果、小麦、棉花、马铃薯、甘薯、水稻等,国家标准局已经颁发了《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只要按照规程规定的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去作,一般都能达到防病目的,生产出合格产品。

  94、对农林院校、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有什么检疫规定?

  答:《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是这样规定的:(1)对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非疫区进行;(2)特殊情况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属于全国检疫对象的要业务归口,分别报农业部或林业部批准,属于省(区、市)补充对象的报省(区、市)农(林)业厅(局)批准,但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3)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或调运)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发送和分散。

  95、引种时为什么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答: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越来越多,国外危险性病虫草害传入国内的机会也相应增多。为加强对引进种苗的检疫工作,1980年10月,农业部制定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有以下好处:(1)可以避免从疫区或危险性病虫严重流行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种子和苗木;(2)可以事先作好引进种苗入境后隔离试种的准备工作;(3)可以在办理对外引种事宜时,按审批要求在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赠送、交换、援助等协议中订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两国政府达成的检疫条款,并订明必须附有种苗输出国授权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便当种苗在入境口岸检疫发现规定检疫对象时,向种苗输出国进行退货或索赔,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强调从国外引种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96、怎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根据国家关于国外引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规定,凡从国外引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以下手续:(1)在填写订货卡片的同时,要填报《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京单位的引种,按业务分工(农业种苗和林业种苗)分别由农业部全国植保站和林业部林政保护司审批;京外单位及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引种的,由所在省(区、市)农(林)业厅(局)植检站或森保站审批:(2)承办引种的单位凭订货卡片和审批单办理对外引种手续,并将检疫审批单中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和有关协议;(3)当种苗到达到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种苗入境口岸前或机关办理检疫手续,报验时缴验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第二联),无检疫审批单的,口岸检疫机关不予检疫放行,并视情况分别按罚款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退回或没收处理;(4)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的危险病虫的种苗繁殖材料,引种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安排好试种计划,否则。不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97、国外检疫部门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为什么到达我国口岸还要检疫?

  答:由于植物检疫工作的对象主要是本国、地区没有或少有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国家与国家之间科学技术发展和检疫检验技术存在着差异,已经检疫的种苗在装运过程中还有被污染的可能,同时也不排除输出国不负责任,引种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对外引种不提检疫要求等情况,因此尽管国外检疫部门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但种苗到达我国入境口岸时,检疫机关仍然要凭检疫审批单进行检疫检验。

  98、口岸检疫已经合格的引进种苗、繁殖材料为什么还必须隔离(或集中)试种观察?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种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主要理由是(1)某些危险性病虫,特别是许多病虫毒病,在收获的种苗上往往表现隐性,而在生长期间易于鉴别;(2)检疫对象主要根据国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疫情分布资料来制定,一般国内没有或少有发生分布,因而,检疫对象的确定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些种植后出现的危害严重的病虫,并不是规定检疫性的病虫;(3)口岸抽样检验受现有检疫检验技术的抽样方法的限制,也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引进的种苗和繁殖材料经口岸检疫合格后,还必须进行隔离试种,一般一年生作物不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少于2年,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分散种植。

  99、在隔离试种观察中,引种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条规定:“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集中进行隔离试种”。为了做好隔离试种观察,引种单位或个人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引种前事先办理好检疫审批 续,以便按照审批要求制定出隔离试种计划;(2)种苗到货以前,按规定做好隔离试种的各项准备工作;(3)种苗到达口岸后,在履行种苗入境检疫手续的同时,应主动与试种地植物检疫站联系,以便在当地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审批要求隔离试种;(4)隔离试种期间发现疫情,按检疫要求及时处理;(5)提供隔离试种期间因检疫所需的工作条件、交通工具和经费等。

  100、试种观察期间发生了检疫对象或危险病虫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一般具有局部地区发生、造成生产重大经注损失、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人为传播等特点,所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如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认真按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具体讲,引种种苗试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病虫,第一:应立即向有关检疫部门(试种地植检站、审批单位等)报告,拟订出封锁扑灭措施;第二:及时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传出和扩散;第三: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按检疫要求处理疫情。

  101、植物检疫为什么要收费?

  答:植物检疫收费是植物检疫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工作内容,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的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使用了必要的仪器设备,消耗了药品试剂等,因而应该收取适当的费用用于补助检疫的耗费,减少国家负担,以便更好地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国家有关的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对植物检疫收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这一规定,1983年10月,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商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83年3月,农业部又与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规定国外引种检疫审批费按农业部、国家物价局、隔离试种的疫情监测费由货主承担。1992年9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再次修订了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增补了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费和国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征收项目。

  102、植物检疫收费的原则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收费是服务性事业性收费,因此在制定检疫收费标准时,首先坚持低收费的原则,同时考虑检疫检验所花费的人工、试剂等费用的开支和货主的承受能力,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检疫收费标准。

  103、怎样计算植物检疫收费?

  答:(1)货物数量在收费起点限量以内的,按起点额收费;若限量内的货物价值不足起点额的3倍者,不收起点,仅按货值比率收费。(2)货物数量超过收费起点限量的,检疫收费总额为收费起点额加上超过起点部分货物的货值比率费额。其货值按货物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的应检作物,其价值按国家牌价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3)对产地检疫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换算出每亩平均收费额后按亩计收。(4)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救灾备荒粮油、种子实施检疫时,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在检疫收费中,同样价值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产地检疫收费低于调运检疫收费,一是因为产地检疫花费的劳动和药剂等相对少些,更重要的是鼓励大家进行产地检疫。检疫收费具体可见(1988)农(农)字第3号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的规定和调整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104、已经检疫但货物因故未能调出可否退回检疫费?

  答:检疫收费是针对检疫出证过程中劳动和仪器药剂花费的补偿,因此,只要经过检疫,无论出证货物能否调出或能否成为商品,都应收检疫费。

  105、虽经检疫但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已过有效期,补办检疫证书是否仍要收检疫费?

  答: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期,说明原检疫结果已不再有效,需要重新交检疫费。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时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106、货物从外地调入后,本地检疫机关进行复检时是否收费?

  答:复检时原则上不再收费。但如果在复检时发现证物不符、证数不符、证货不符、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者,除了给予违章处罚外,还应重新检疫重新收费,以便根据检疫结果酌情使用该批货物,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107、什么人可以受到奖励?奖励的方式有哪些?

  答:凡对植物检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或与违犯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坚决事迹典型、成绩突出的任何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受到各级政府及植物检疫部门的表彰和奖励。奖励的方式有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奖金。

  108、什么情况下将受到惩罚?

  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必须予以惩罚:(1)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审批,私自引种调种者;(2)伪造、诓骗、涂改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检疫要求通知书等单、证者;(3)私刻植物检疫专用章,假冒国家检疫人员招摇撞骗者;(4)私自向已检货物中增加数量,或夹带更换其他货物者;(5)不按检疫部门要求隔离试种,或隔离试种期种间私自将种苗出售、分散,或私自启封存的种苗者;(6)有意逃避检疫,弄虚作假,向检疫部门隐瞒产地检疫面积或调运种苗数量者;(7)未经检疫部门批准,私自将检疫对象带出疫区,或在非疫区进行试验研究者;(8)发生疫情后,向当地检疫部门隐瞒不报者;(9)办理邮寄、托运人员不恪守检疫法令,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者;(10)检疫人员执法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或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在执行公务时滥用权力,有意刁难、打击报复者;(11)无理干涉或有意刁难检疫人员开展工作,妨碍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检疫人员蓄意压制、打击报复者。

  109、什么人可能受到处罚?处罚的办法有哪些?

  答:凡有上述十一种行为之一者,无论任何公民和法人,应该受到征罚。

  对违犯植物检疫法令及有关规定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1)经济处罚;罚款;没收种苗等货物;赔偿经济损失。(2)行政处罚:对专职检疫员可采取记过、警告、开除专职检疫员职务、开除公职等处分;对外部门人员,可建议本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对其处分。(3)疫情扩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已触犯刑律者,可向司法部门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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