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推动作用
信息化建设是促进保险创新、加强管理、提升竞争能力和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要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尽快提高保险业信息化水平。
加强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开发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保险电子商务,实现由单元业务管理信息化向集成业务管理信息化转变、由以业务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由内部业务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向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转变。优化整合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探索发展后援集中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加快保险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保险监管机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网络建设,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电子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保险业发展的动态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和保险知识等方面的查询服务。完善公共信箱系统,方便公众进行咨询和建议。探索实现网上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相配套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信息系统的市场分析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监控和通报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强化统计信息基础。积极推进信息网络改造,加强数据中心、灾难备份中心和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等基础建设。健全保险统计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完善保险统计数据接口标准。建立“全口径、分币种”的保险统计制度和标准统一的统计数据体系。建立反映保险创新、企业内含价值以及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统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整理分析历史数据资料,挖掘保险数据潜在价值。提高新设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编制中国保险业发展指数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
(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开创互利共赢新局面
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促进中外资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重点引进在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境外保险公司,积极借鉴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技术服务和运作方式。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进一步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加强保险领域的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具备条件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营业机构,建立国际化的经营服务网络,为“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允许保险机构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加强国际监管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交流,推动保险业国际合作。强化与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大跨境保险业务监管力度,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广泛开展国际保险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保险规则。
(八)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按照依法监管、防范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健全企业内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加强企业内控建设,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内部防线。优化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统一行业标准、制定指导性保险条款费率和建立保险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信用评级等中介组织和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健全偿付能力报告、财务分析、准备金监管、适时干预、破产救济等制度,构建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特征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加强股东资质审查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健全关联交易监管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被保险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检查制度,健全现场检查后续监管和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改进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构建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探索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并表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
(九)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坚持以人为本,扩大人才规模,优化人才结构,提升人才素质,拓宽培养渠道,努力建设一支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监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
健全保险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深化保险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和能力为重点的评价机制。健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人才奖励和保障制度。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体系,实行保险业人才信息化管理。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的有序流动机制。加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改进保险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人才教育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体系。促进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保险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保险职业教育,建立保险业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境内外保险专业人才交流和技术培训,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广泛吸引社会各类人才参与保险事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和创新意识的复合型保险人才。
(十)加强法制和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以诚信为特色的保险文化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环境要素。
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完成《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研究起草。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研究推动商业养老、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保险资产管理以及巨灾保险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诚信建设、资金运用和市场准入退出等方面的规章,健全保险法规规章体系。积极参与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加强立法协调,在医疗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交通运输、公共安全、高危行业等保险相关领域立法中体现保险业的内容,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优化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争取国家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和产品服务创新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争取延迟纳税等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养老保险计划。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推动完善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推动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努力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牢固树立“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大局意识。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
加强保险理论研究。立足我国保险业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深入探索我国保险业发展规律。搭建监管机构、理论界和业界共同参与的保险理论研究平台。造就一支致力于原创性、基础性和应用性理论研究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完善跨学科、多元化的理论研究机制,使研究成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发挥理论研究在保险实践中的先导作用。
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突出保险的功能和本质属性,贴近保险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通过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发挥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保险宣传和风险教育,体现保险在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方面的作用,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法规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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