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五”期间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着力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力健全防范化解风险长效机制,着力加强诚信建设,着力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做大做强,建设中国特色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要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快速发展原则。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保险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增长方式,注重集约化经营、特色经营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内含价值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坚持市场取向、创新发展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保险资源配置效率。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树立创新理念,加强保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保险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不断加强理论创新,指导保险实践。不断加强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实现保险业在创新中发展。
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框架,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强化公司内控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反应及时、协调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金融经济安全,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健康发展。
坚持调整结构、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市场结构,培育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优化区域结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拓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保险市场,形成分布合理、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科学开发利用保险资源,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在调整中实现稳定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统筹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统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城市保险市场与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统筹直接保险、再保险和中介市场发展,统筹国有、民营和外资等经济成分在保险业中的发展。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处理好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关系。科学筹划,突出重点,兼顾各方,实现保险业协调发展。
(三)预期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
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以上。
综合竞争力目标。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保险机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效益显著提高。产品种类齐全,销售渠道和服务方式丰富多样,基本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功能作用目标。承保金额在国民财富中的比重、保险赔付在全社会灾害事故损失中的比重等反映保险对经济社会贡献度的指标显著提高。保险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风险防范目标。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实现动态化监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水平不断提高,防范综合经营风险传导的机制得到建立,市场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环境建设目标。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政策更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保险理论不断丰富,指导作用更加突出。市场运行公开透明,讲求信誉、经营规范和注重效益成为业内自觉行动。诚信互助、和谐友爱的保险文化基本形成,有效凝聚行业力量,塑造良好行业形象。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不断优化,保险影响不断扩大,公众保险意识明显增强。
四、实现保险业“十一五”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体系,增强竞争能力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保险市场良性运行、保险资源有效配置和保险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是保险业增强竞争能力,实现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基础。
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坚持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增加市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定向募集、上市等方式增资扩股,增强发展实力。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和农业等各类专业性保险公司。探索国家政策支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规范发展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保险机构。稳步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
培育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创新再保险组织形式。合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学习和引进先进的再保险管理技术,发展非传统再保险业务。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支持金融中心城市培育再保险市场。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规范兼业代理机构,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制度,形成较为成熟的多层次的保险中介市场。积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推动保险中介服务的规范化。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有效利用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服务网络,加强中介机构的服务创新,提高中介服务的附加值。
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程序。建立健全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二)深化体制改革,转变增长方式
健全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必须深化改革、转变增长方式,重点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推进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和监管体制改革。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保障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制衡机制为关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引入境内外合格的战略投资者,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相互约束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强化董事会对内控建设、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职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严格董事任职资格,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总精算师和合规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发挥监事会作用,强化对保险公司重大决策、经营规则、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规范管理层运作,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转换公司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内控机制。规范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立依法合规的经营规则,强化执行能力。制定科学的考评体系,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健全内控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机制,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
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建立健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完善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和业绩考核机制。探索深化国有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化解利差损等历史遗留问题。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发挥监管机构在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风险防范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全面对外开放和综合经营的趋势,健全保险监管组织架构,理顺职责分工,充实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执行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提高透明度。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自主创新,拓宽服务领域
提高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建设创新型行业的核心。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销售方式创新和综合经营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
强化保险产品开发。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建立产品创新体系,完善创新激励制度,建立创新保护机制。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稳步发展投资型产品,探索发展衍生型产品。积极开发“三农”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新品种。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和适合中低收入群体的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加快特殊风险保险产品的开发。逐步建立财产保险标的风险数据库,做好生命表和疾病发生率表等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精算技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不断进行服务创新。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加快应用开发和技术升级,逐步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综合客户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网上保险、远程理赔等新的服务方式,提升自动化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以方便客户为本,大力推进保险标准化建设,实现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和承保理赔便捷化、规范化。
大力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各类财产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大力拓展高科技、项目融资、消费信贷、出口信用和货物运输等领域的保险业务。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公众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保险业务。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医疗保险服务模式,推进管理式医疗业务,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广泛参与“平安建设”。
稳步推进综合经营。顺应金融综合经营趋势,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实现保险资源优化配置,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股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对其他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探索邮政等行业经营简易保险的新渠道。稳步推进交叉销售和综合拓展。研究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探索通过金融市场分散保险风险的新机制。
(四)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增强资产管理能力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推进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建立新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改进资产管理方式, 发展投资中间业务,实现由单纯管理保险资产向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转变。探索保险资金独立托管机制。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
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增加投资工具,调整资金运用结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优化投资组合,促进投资产品与保险产品的有效对接。研究运用衍生产品对冲风险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加强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改进资金管理模式,实行以保险产品为基础、资金账户为依托、匹配管理为前提、提高效益为目标的管理方式,防范资产错配风险。建立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投资决策、交易和托管三分离的防火墙制度,提高资产管理风险识别、度量和评价能力,防范投资工具、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与偿付能力评价有机结合的风险资产认可体系,健全资金运用动态信息系统,统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评价标准,建立风险预警分析机制,实施动态风险管理。
(五)统筹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加快经济发达地区保险业发展、有效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同时,统筹保险业区域布局,促进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形成合理区域发展格局。鼓励在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增设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为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服务。促进东部地区保险业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率先发展。发展海峡西岸保险市场,促进两岸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开发,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保险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形成东中西部梯度接续和联动发展的格局。
积极开拓“三农”保险市场。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根据不同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开办特色农业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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