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回应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偏低质疑

2010年10月13日10:07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电价机制 电网企业 家庭人口数量 电价政策 居民电价 电价基础 用电量 电表 加装 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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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大部分北京居民家庭用电量每月高于150度,而一些农村地区家庭月用电量不足10度。请问在我国用电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各地的分档标准如何做到公平合理?

答:如何保障公平,是这次阶梯电价方案设计中重点考虑的问题。我国居民用电城乡和地区差异较大,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国情。据统计,2009年,全国居民户均月用电量约90度,浙江居民户均月用电量约130度,与之相邻的安徽却只有70度。城乡之间的用电差别也是如此,2009年,城镇居民户均月用电量约为140 度,农村为60度。

正是考虑到上述情况,此次阶梯电价方案中,在解决电量分档标准地区差异问题上,我们打破了国际上常用的按户均用电量的方法,采取了按覆盖一定比例的居民数量确定各档电量标准的办法。《指导方案中》规定,各省(区、市)按照覆盖70%-80%户均月用电量来确定第一档分档标准。各地虽然覆盖率是相同的,但具体对应的分档标准将随各地用电情况的不同而不同。这种方法兼顾了地区之间的差异,具体分档标准也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衔接。这就从总体上保证地区间的相对公平。

至于城乡差别问题,由于城市居民户均用电量高,农村居民户均用电量低,用平均覆盖率方法来确定分档标准,农村居民将因此受益,这体现了中央“以城补乡”的要求,是电价政策对农村居民用户的倾斜和照顾。我们认为,城乡居民在用电方面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当前农村居民用电量低于城市的情况,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暂时性现象,不能把它视为天经地义的结果。

记者:有网民建议,对于数代同堂的家庭应在确定用电量分档时,适当考虑家庭人口较多的因素。您觉得此意见是否可行?

答:这属于阶梯电价政策操作方面的问题。研究过程中,我们曾反复讨论过。以家庭为单位和按家庭人口数确定电量基数各有优劣。按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分档标准,好处是比较公平,能够体现家庭人口数量不同造成的用电量的差异;缺点是会使用电分档情况变得十分复杂,大大增加操作成本和管理成本。尤其是家庭人口数量是经常变化的,甄别难度很大。按家庭为单位确定电量分档标准,优点是家庭比较稳定,电量分档标准比较简明,操作也比较简单;缺点是无法考虑家庭人口数量不同导致的用电差异,以及一家多个房屋产权、多个电表的情况。也就是说,无论采取那种分类方式,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针对此种情况,我们建议以家庭为基础确定电量分档,对于超过正常人口数较多的家庭,由各地在确定具体实施方案时采取特殊措施灵活处理,如规定超过一定人口数量的家庭,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可以申请加装电表或者增加用电基数等。

记者:很多人认为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应该考虑季节性差异,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南北季节气候差异较大,在用电方面确实存在季节性不均衡问题。许多人提出电量分档应考虑北方冬季取暖用电,南方夏季制冷用电差异等因素。解决上述问题可以有几种思路:一是按照季度设置分档标准。这个方法的好处是,考虑了季节性因素对用电量的影响;难点在于,冬夏季是用电高峰,同时也是电力供应紧缺问题最突出的时候,放宽冬夏两季电量标准,不能起到限制用电、节约用电的效果。二是按照季度或以年为周期来计算阶梯电费。该方法好处是,将计算周期拉大,季节性用电因素可在全年分摊。难点在于目前一般按照抄表周期(2个月)抄表并结算电费,会存在时间跨度大,用户情况变化快,资金回收期长、一次性缴费电费资金量大等问题。

上述两种思路各有利弊。为了妥善解决该问题,我们已委托电力技术研究机构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记者:部分公众认为,目前征求意见的两套方案均是在现行电价基础上递增,为何不设计“电价下调”的档次?

答:从阶梯电价设计理念和所要实现的目的看,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节能减排。在能源日益紧缺、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社会各方面乃至每个公民都负有节能减排的义务。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如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了差别电价,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等,这些政策都是在现行基础上实行电价加价,通过发挥价格杠杆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作用,有效地促进了节能环保。实行阶梯电价政策,也是将上述思路推广至电力居民用户,促进居民用户特别是用电量多的用户调整用电行为,节约用电。

从现实情况看,近年来,全球煤炭等一次能源价格持续上涨,2003-2009年间,欧洲各国工业电价年均上涨约10.47%,居民电价年均上涨约8.05%;我国除居民外的其他行业电价年均上涨4%,但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用电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导致居民电价与工业电价比价关系严重失调,居民电价大幅低于工业电价,这既与国际上居民电价高于工业电价的惯例不符,也与当前较高的一次能源价格不相称。因此,目前居民电价整体不具备下调的基础。

但是,从照顾社会弱势群众考虑,我们在设计阶梯电价方案时,对设置“电价下调”档次问题也有过考虑,即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优惠电价或者电价补贴。我国湖北、湖南、贵州等地区也在试行对城市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一定电量的免费或者优惠电价,效果较好,但操作难度比较大,需要进一步评估和论证。因此,在这次初步设计方案中暂未作统一规定,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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