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4日16: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 合法权益 人口发展 社会保障

  第六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扶助资金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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