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4日16: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 合法权益 人口发展 社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二个或者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二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育龄夫妇,或者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纯女户,为“少生快富”工程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三)为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七)农牧、林业、水利、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或者开支:

  (一)企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开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第四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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