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4日16:05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 合法权益 人口发展 社会保障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第四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第四十一条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提升工资;

  (四)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上一页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返回顶部文章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