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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白驹:第一,它不仅针对“可能发生危害行为”的患者,也针对正在发生或已发生危害行为的患者,甚至似乎是主要针对后者。而“保安性”应该针对前者。
第二,在针对“可能发生危害”行为的住院治疗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更强调监护人或近亲属的义务。只有在“已经发生”后,并且在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履行相关义务时,公安机关才走上前台。而我认为,在防止“可能发生”方面,公安机关应承担更大责任。
新京报:关于“保安性”的规定,应该注意什么?
刘白驹:为防止这种制度被不当利用,其适用标准和程序必须非常严格。尤其是要规定司法监督、救济程序。
新京报:据你了解,其他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刘白驹:各国做法不尽相同。英国、法国规定已被强制住院的患者,有权向法院申诉解除。美国的一些州则规定在开始决定强制住院时就应经过法庭听证。
新京报:我国正制订中的精神卫生法,对“强制住院治疗”会有相应的司法救济规定吗?
刘白驹:征求意见稿不仅规定了复诊程序,而且规定了司法救济程序。
新京报:司法救济在什么环节可以启动?
刘白驹:被送治人或其监护人如果对强制住院治疗有异议,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
地方条例难保权益
新京报:全国有上海、北京等6个地方制定了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它们对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是怎么规定的?
刘白驹:地方条例大多将住院分三类:自愿住院、医学保护性住院和强制住院。但没使用“救护性非自愿”的概念,而是将其暗含于“医学保护性住院”之中。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刘白驹:例如某地规定,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应当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建议,由患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
字面上没提到自愿或非自愿。实际上包括了“非自愿”。
新京报:地方规定暗含了非自愿?
刘白驹:地方条例的实际意思,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无辨认能力,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行使决定权,由此办理住院等于“自愿”,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根据这些规定,即使患者拒绝,但如医生认为需要,只要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手续,就可实施。对患者而言,其实是非自愿。
新京报:后果会是什么?
刘白驹: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精神病院的“权力”很大,家庭的“权力”也很大。一旦精神病院把关不严,或与某一方家庭成员串通,甚至会造成精神正常者遭非法拘禁的后果。
而如果有人“被精神病”,但“条例”不承认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他就无法主张和维护权利,也难以追究有关方面侵权责任。
这种做法不应以任何形式在我国精神卫生法上得到延续。
非自愿是否属限制自由?
新京报:那么,正在制订中的精神卫生法,对于“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会有什么样的规定?
刘白驹:实际上,我们说立法的焦点是非自愿住院治疗,主要就是指“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目前看,争议不小,悬而未决。
新京报:为什么会这样?
刘白驹:虽然“救护性”和“保安性”都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但“保安性”主要基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其决定可能有公权力(例如公安机关)介入。“救护性”的主要基于对患者的医疗救护,由近亲属、监护人与医疗机构共同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精神医疗界认为“救护性”的是单纯的医学问题,不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人身自由问题,无须执行法律上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原则和规定。
但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则相反,认为“救护性”也是强制性的,构成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剥夺,而且可能被滥用,必须由法律规范,必须有司法干预。
新京报:住院治疗毕竟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外界如何监督?
刘白驹:医学专业问题当然主要应由精神医学专家来判断。社会、司法对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其适用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