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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被滥用
因“非自愿住院治疗”被滥用,近年来频繁发生“被精神病”的事件
缺乏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无法可依,难以避免“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
刘白驹说,精神障碍治疗应遵循自愿原则。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可以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这是各国精神卫生法的共同态度。但必须依法进行。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规定标准、程序和社会监督、司法救济。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上许多人士也发出同样的呼吁。
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但国内精神医学界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有些精神病患者,已经丧失认知能力,听任本人拒绝住院,可能贻误治疗。对他们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医学问题。
刘白驹说,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全国而言,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刘白驹认为这是荒唐的,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住院治疗,他当然要拒绝。
律师黄雪涛说,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被精神病”案例,都是因为“非自愿住院治疗”被滥用了。
精神病院常说的有些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的观点,黄雪涛指出,我国立法实际已经为行为能力的判断规定了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就规定:认定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但在精神病人的收治中,精神科医生却僭越了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由于这样的争论不止,精神卫生法也迟迟难以出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参与了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接受本报采访时说,这既有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各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12月开始征求意见。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本报记者高明勇对本文也有贡献)
■ 对话
精神卫生法有望确立司法救济
专家称被送治人或监护人若对强制住院治疗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
【对话人物】
刘白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精神卫生立法研究者,曾发表《精神障碍与犯罪》、《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等专著。自2003年以来,提交了十多项关于精神卫生立法和相关问题的政协提案,并对近年的几个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过修改建议和意见。
使用“强制住院治疗”
新京报:目前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都是因为“非自愿”被滥用引起,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刘白驹:在精神卫生法范畴里“非自愿住院治疗”被分成两类。
对可能即将发生危害社会和他人行为的患者强制实施的住院治疗,叫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
对病症危及自身生命健康,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如果本人不愿意治疗,出于人道主义也可以对其施以强制住院治疗,这叫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
新京报:我国尚未建立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制订中的精神卫生法,有可能建立吗?
刘白驹: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有可能。不过不会用“保安性”这个名称,可能使用“强制住院治疗”的概念。
新京报:这与你说的“保安性”一样吗?
刘白驹:从几个征求意见稿来看,与我说的有些差异,与西方国家的精神卫生法也有所不同。
新京报:有哪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