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发展整体上还处在“投入驱动型”阶段,“创新驱动型”阶段还未到来,资源消耗过大,低劳动力成本投入,科技贡献率低,加工贸易占主导地位,服务贸易发展滞后,这些都表明我国经济的整体素质还不高。完善财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改革完善资源税费政策,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资源的无偿使用。在全国大多数地方,矿山企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办法来取得各类资源的采矿权和经营权,除了缴纳少量的资源税费以外,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矿产资源。尽管从2002年即开始试行采矿权的拍卖,但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矿业开采权的。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国务院于2006年9月30日批复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并在山西等8个试点省份全面推开改革试点。2007年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内容包括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回采率。
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对于理顺我国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体系,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调整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
近年来,资源税税额的调整一直在进行中,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焦煤资源税税额调整为8元/吨;为缓解制盐企业困难,促进盐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将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作了调整;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调高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的改革迫在眉睫,目前资源税改革方案已基本达成了共识。改革后的资源税明确将地热和矿泉水等水资源列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资源税的部分应税产品的计征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仍实行从量计征的资源品,将提高计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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