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选)
本文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彭春燕、孙福全和张华胜撰写。文章包括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新时期的科技发展战略和指导方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方针、布局和基本制度,把我国长期以来在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特别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
二、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促进科技进步,必须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据统计,我国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1/3,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仅为0.81%。为使企业真正担当起技术创新主体的重任,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使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为此,《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优惠政策;二是为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资金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将创新绩效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定了科研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深化改革的方向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删除了原法中有关改革的过渡性措施,结合科研机构改革成果和发展方向,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创办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权利义务、支持方式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强化国家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结构布局、职能定位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二是明确了科研机构的权利;三是规定了科研机构的义务;四是提出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四、明确了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职责
《科技进步法》对科技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国家财政投向;二是明确要求国家要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协调的重点。
五、提出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
科技进步应当依靠自主创新。如何完善政策、制度环境,使其向着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方向转变,是《科技进步法》的重要内容。一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二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三是科学的研究氛围; 四是对引进技术实行审查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的制度。(摘自中国科学院“科学发展报告”课题组撰写的《2009科学发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