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国家民委主任杨晶 中新社发 杨洋 摄
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电题:中国缘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国家民委主任杨晶解读中国的民族政策
中新社记者 邢利宇
截至目前,中国共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一百五十五个,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五,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四左右。中国为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就此作了重点解读。
杨晶说,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没有采取别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这是基于中国基本国情所作的正确选择。
对于此选择,杨晶给出三个原因: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根源;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日益巩固,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各民族普遍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及相互结成的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资源条件的差异性、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究竟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杨晶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切实保障。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包括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五十五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协商讨论,各级党委政府都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来对待。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已由建国初的一万名增加到二百九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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