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户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正日益凸显。突出表现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区别对待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在法律地位和现实利益方面的不平等;一些地方囿于地方利益,仍然实行过于严格的户口迁移政策,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实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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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当前急需对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合理调动人力资源、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单靠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不能完全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我国城镇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还将长期存在,与之相应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政策的差异也将长期存在。建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剥离现行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
我国人口总量大,地区分布不均衡,加之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在户口迁移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方面,既要确保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又要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应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户口迁移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满足群众的落户愿望,防止人口过度膨胀。对中小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则要适应加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具体的实施细则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应加快立法进程,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修订户口登记条例并出台《户籍法》,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尽快启动起草户籍法的相关工作,将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尽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户籍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全国政协委员 孙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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