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全文)

2013年09月17日09: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扶贫 扶贫开发 条例 内蒙古 牧区 农村 扶贫资金 贫困地区 扶贫对象

第二章扶贫标准、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区扶贫标准,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高于自治区扶贫标准的地区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扶贫标准,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人口为主要对象,对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群体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重点旗县(市、区)、贫困嘎查村和贫困户。

确定或者调整农村牧区扶贫开发范围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应当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贫困嘎查村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旗县级人民政府;

(三)旗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农牧户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代表农牧户提出书面申请;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嘎查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评议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嘎查村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贫困嘎查村、贫困户确定过程中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收入、骗取相关扶贫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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