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7·5”事件三起重大犯罪案件审理结束后,此间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审理中都依法得到了保障。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茹克娅·霍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茹克娅·霍加说,从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看,三案7名被告人均是维吾尔族,参加法庭审理的全部是维吾尔族检察官和法官,而参加旁听的被害人亲属大都是汉族,法庭提供了维吾尔语-汉语同声传译,不仅确保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极大方便了其他参加旁听群众及时了解案情和庭审过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新疆法学会理事陈奇彪表示,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注意到,今天审判的7名被告人都有律师为其辩护,而且是本民族的律师。同时,从庭审中我们看到,7名被告人的其他权利,如申请回避的权利、自我辩护的权利、举证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等等,也都依法得到了保障。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李岩说,事实上,9月25日公布的“7·5”事件第一批六案21名被告人中,据了解,有4名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17名被告人由法院为其指定了律师,从而充分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不仅如此,鉴于“7·5”事件系列案件重大复杂,我们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十余个监督小组,从侦查阶段开始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活动实施全程严格法律监督,并加强了监所检察力量,全天候对每个看守所进行了不间断检查监督。与此同时,我们在批准逮捕、移送起诉过程中,严格、慎重、细致地审查每一起案件。
李岩表示,据了解,“7·5”事件侦查工作开始后,自治区公安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的督察、法制部门组织20多个执法监督组,对侦查、羁押、审讯等执法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内部监督。除此之外,法院、检察、公安机关都根据有关要求,在侦办、审理涉“7·5”案件中,实施全程录音录像,一方面确保证据的固定,另一方面防止执法过错。通过上述一系列的严格执法监督,确保了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程序公正、合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艾尼·玉苏甫、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阿力木·麦提玉苏普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记者 曹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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