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3月18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得到的消息。
昨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07年3月18日不含 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 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007年3月1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8年1月1日含 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2007年3月18日含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根据相关规定,借款人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最低还款额不变;对于采用等额均还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07年3月18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建设部曾于3月17日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8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8%调整为1.9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同时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14%调整为4.32%,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77%。专家表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出台的通知可以看做是建设部通知的补充和实施细则。(蔡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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