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立法现状

2011年03月10日11:00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调整主体 宏观调控法 法律现象 立法现状 经济法体系 中国法治 立法进程 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 中国法学会

作者:符启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寄语:愿经济法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沃土上茁壮成长,继续为中国长远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福祉保驾护航。

中国的经济法,几乎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相伴相生。在改革开放初期,改革的政策与措施是最重要的,但除此之外,什么最重要?经过十年“文革”,痛定思痛,大家还是一致认为,为了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法制最重要,因此,经济法最重要。

在此之前,中国已有几十年不知法制为何物了。因此,改革开放之初,只要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往经济法里放,公司法、合同法、财产法都是其中一部分,经济法似有挑不起之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制宣传和域外法律的传播,民法、商法、行政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因此,经济法才慢慢回归本位。

当然,考察域外的立法进程,可以说经济法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法律现象。英美法系因是判例法,其没有经济法称谓;大陆法系虽有不少学者研究经济法,经济法的理论书籍可谓汗牛充栋,但将某个部门法称为经济法,还是少之又少。中华法系比较特殊,我们认为改革开放后什么最重要?法律最重要,法律中又是什么最重要?经济法最重要,因此,经济法就深入人心了。经济法是中国法治社会特有的现象,也是最重要的现象,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已远播我国港澳台地区,也已远播国外。

说到经济法的体系,当然还是要谈谈它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划分。“有容乃大”,刚才我已经提及,经济法发展之初无所不包,甚至把民法、行政法等内容都包括进去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探索,大家逐渐基本达成共识:民商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调控、管理市场经济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不涉及金钱为内容的社会管理关系。但这几种关系不可能截然分开,而是互相渗透和融通的。有关学科的争论,可能还要继续延续下去。

经济法一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部龙头法。世界上曾出现过一部以经济法为名称的法律,但早已灰飞烟灭。我与诸多老前辈及同仁尽了较大努力,总想制定一部《经济法通则》,此建议也受到以前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重视,但目前还没有实现,同仁们还在努力。学者们比较一致公认最主要的、起提纲挈领式作用的是《反垄断法》,我国的《反垄断法》有幸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获得通过。

目前经济法的体系因没有一部龙头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分散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粗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调整主体方面的法律:如《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2、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如《财政法》、《预算法》、《国债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等等。

3、市场监管方面等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

4、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5、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

目前的经济立法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修订,如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等;2、对市场经济尚缺位的法律进行制定,如《住房保障法》、《征收法》、《房地产税法》等。

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和包容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将日益完善和成熟。

与这个体系相适应,经济法学科体系也基本分为这几大部分:1、经济法基础理论篇;2、经济法主体篇;3、宏观调控法篇;4、市场监管法篇;5、环境保护法篇;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篇。当然,经济法学科体系也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是:维护经济自由;实现实质正义;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秩序。这些基本价值都有别于其他的法律部门。

作者感言:

我的学术生涯几乎与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同步。

我曾有幸长期担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见证了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过程。

特别要感谢经济法的老前辈顾明先生、芮沐先生、潘静成先生、杨紫烜教授、徐杰教授、刘文华教授等为这个学科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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