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保留期参照国际惯例
此前,关于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保留期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的期限。但之前确实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的做法是保留7年。对于信用卡逾期记录,如果打印信用报告,仅显示过去两年的还款信息。按照美国的做法,一般的负面信息保留7年,破产的、特别严重和明显恶意的负面信息保留10年。超过保留期限,负面信息就将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删除。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新文化报)
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报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王亦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据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中国青年报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征信立法的要求,根据目前社会上从事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的机构逐步增加,亟需进行规范管理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方面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信机构禁收集个人收入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将征信业务定义为包含信用报告、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对征信业务中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各个环节均做出了规定。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五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这五种个人信息为:(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征信中心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经批准,人民银行于2003年设立了征信中心,几年来,征信中心先后建成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查询服务,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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